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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互联网广告被清除后该如何本色出演?

2016-09-14 佚名 5210阅读
服务就是口碑,只要烟草行业仍然能够为烟农、消费者、零售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全心全意履行控烟承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就不怕烟草好声音传不出去!

   烟草行业一直被视为在刀尖上跳舞的大象。最近,烟草行业关注度最高的莫过于互联网新规了,从7月互联网广告征求意见开始,新规的制定一直牵动着烟草行业的敏感神经。那么,究竟有哪些条款与烟草行业有关?对互联网广告如何界定?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哪些规定与烟草有关?明确“互联网广告”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禁用互联网发处方药、烟草广告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

   各类网站不得采用任何形式链接处方药生产销售企业、烟草生产销售企业自有网站、网页,搜索引擎网站不得为此类网站、网页提供付费搜索广告服务。

   处罚条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新《广告法》烟草广告相关规定

   今年4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这是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经过大量调研和反复论证,修订幅度大、涉及范围广,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新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涉及烟草广告的内容共有2处。

   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作为一个由国家立法而生的行业,我们必须为烟草行业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法律意识点赞,8月起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纷纷关停面向社会的平台。

   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在“严格贯彻落实”这个大的前提下,不同企业、不同品牌表现出来不同思路、不同态度,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三分之一”:“三分之一”有预案、有应对、有行动。不仅准备充分,而且行动迅速。比如某烟草品牌公众号从8月中旬就开始不断地告知粉丝相关信息,同时启动了更名转型,该公众号也从9月2日开始继续发布了新的推送,先用话题吸引消费者,再转为私下互动。“三分之一”只是简单地告知粉丝,没有进一步的动作。在9月1日前后,或者推送一张图片,或者说上一声抱歉,然后并没有后续的动作,对于之前的一些活动是否继续,后面还会有什么样的动作,粉丝究竟该如何办,都缺乏更进一步的说明与串接。“三分之一”删了就删了,连基本的告知都欠奉。企业官网以及官微,只有那些苍白的“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网站正在建设”,反正统统一删了之,至于其它的以后再说吧。

   9月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召开专卖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施推广暨贯彻落实《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电视电话会议,严格贯彻落实《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部署。国家局副局长赵洪顺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一要深刻认识违法烟草广告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彻底消除“侥幸心理”。从行业全局高度来审视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后续连锁反应,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

   二要从严适用《广告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严肃杜绝“打擦边球”现象。从严理解、从严适用两法的相关规定,对待处理涉烟广告问题不能含糊,牢固树立守法经营观念。

   三要全面清理违法烟草广告,坚决避免“等一等”心态。各直属单位对本级以及下级单位所属的互联网媒介再进行一轮自查,保证不留盲点和死角,对其中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都要全面清理并立即撤销。

   经过一周之后,我们并未从大众媒体上看到依《办法》对违规互联网广告的口诛笔伐,并没有出现预想的类似315曝光那种量级的全民关注。其实,从上头的文件及指导意见来看,品牌的传播并没有因此被完全卡死。站在烟草控制的长期性来看,这次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与之前各阶段经历的“控制”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由于原本借互联网新工具的出现而打开的被压抑许久的施展欲望,这种集体的热情投入突然被迫半途而废,再叠加整体销售环境和发展压力的痛感,因此就带来了更大的失落感。

   如果回想一下微信之前的传播环境和营销状态,传播的本质的是播传,实际上包含两个步骤:播与传,并且是先播出去,后口口相传。播是借助媒介工具,传是人的主动传播行为。

   存在就是价值,只要烟草行业继续为国家财政做贡献,继续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和消费者利益至上,继续秉持报效国家,回报社会,成就员工的行业愿景,烟草行业继续实行专卖制度,就不会缺乏生存空间。

   刚需就是流量,只要中国仍然拥有三亿多烟民,两百多万烟农,五百多万零售商,还有广大的烟草从业人员。这些依托烟草产业链生存的人,他们就是品牌代言人。人即媒介,当品牌难于跟消费者直接进行信息沟通,那么零售户就是唯一且最有效的媒介了,同时承担着播与传的价值。

   服务就是口碑,只要烟草行业仍然能够为烟农、消费者、零售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全心全意履行控烟承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就不怕烟草好声音传不出去!

   至于让客户帮助传什么,怎么传,这事儿首先要做的是让你的产品具备可传的价值,抖不出包袱儿、get不到什么梗,睁眼说瞎话的事儿谁也不愿意帮你干。还有,干了这么多年的形式化的零售户宣讲、培训,早该换换瓤子了,制式的课件是要让人背课文吗?企业是时候思考品牌与渠道关系进化的事了,不能只想着怎么为我所用,而要站在客户角度思考他们喜欢什么?又需要企业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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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