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gxjt 发起时间:2014-05-16
| 项目开始: | 2014-05-06 16:30 |
| 项目结束: | 2014-05-06 16:30 |
| 项目地址: | 南沙区 广西贺州市贺州大道南路55号 |
| 招标类型: | 货物招标 |
| 项目费用: | 65 元人民币/人 |
| 业主名称: | 广西区烟草公司贺州市公司 |
| 报名截止: | 2014-05-13 01:30 |
| 报名人数: | 已有 0 人报名 [已停止报名] |
| 发布人: | gxjt |
| 联系人: | 小张 |
| 联系方式: | 报名后可见 |
关于2014年卷烟零售终端烟柜、灯箱采购更改及延期通知(二)
各投标单位:
2014年卷烟零售终端烟柜、灯箱采购(项目编号:HZJT2014货字3号)作如下更改:
1、招标文件第二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售后服务保障和其他要求”中“5、投标人需提供优质防潮板(18mm×100mm×300mm)、优质中密度中纤板(18mm×100mm×300mm)、经过贴面工艺的优质中密度中纤板(18mm×100mm×300mm)、经过贴面工艺的优质防潮板(18mm×100mm×300mm)、推拉把手五金部件、灯箱铝材、有机玻璃片(2 mm×100mm×300mm)各一份到投标现场。投标人必须提供以上样品到投标现场,由评委进行评比。
现更改为:5、投标人需提供优质防潮板(18mm×100mm×300mm)、优质中密度中纤板(18mm×100mm×300mm)、经过贴面工艺的优质中密度中纤板(18mm×100mm×300mm)、经过贴面工艺的优质防潮板(18mm×100mm×300mm)、推拉把手五金部件、灯箱铝材、有机玻璃片(2 mm×100mm×300mm)各一份到投标现场。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供烟柜、收银台、灯箱成品到投标现场,由评委进行评比。”
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综合评分法中“(二)评分细则”中“4.样品分(优秀20.1-30分、良好10.1-20分、一般0.1~10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集体讨论确定各投标人所属档次,由各评委在相应档次内独立打分。(满分30分)”。
现更改为: 4.样品分(优秀20.1-30分、良好10.1-20分、一般0.1~10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集体讨论确定各投标人所属档次,由各评委在相应档次内独立打分。投标人未同时提供烟柜、收银台、灯箱成品的样品分不得分。(满分30分)”。
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综合评分法中“(二)评分细则”中
1.价格分…………………………………………………………………………………40分
(1)基准价:取有效投标人的有效最低报价为基准价。
(2)价格分:
①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基准价的,价格分得40分。
②投标人的投标价高于基准价的,以40分为基本分,每高1%的扣1分。
现更改为:
1.价格分…………………………………………………………………………………40分
(1)基准价:有效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在5家以内(含5家)的,以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有效投标人超过5家(不含5家)的,去除一个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和一个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后的平均值为基准价。
(2)价格分:
①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基准价的,价格分得40分。
②投标人的投标价低于基准价的,以40分为基本分,每低1%的扣1分。
③投标人的投标价高于基准价的,以40分为基本分,每高1%的扣2分。
4、原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2014年5月16日下午17时00分前,现延期至2014年5月23日下午17时00分前。
5、原开标时间及截标时间2014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现延期至2014年5月26日上午9时30分。
6、招标文件第二章售后服务及要求中“交货期:分批次交货,第一批货物在签订合同后,2014年6月10日前交付150个背柜、130个收银台、185个灯箱。第二批货物在需方于第三季度明确提出需求后 20个日历日内交付150个背柜、150个灯箱。”
变更为“交货期:分批次交货,第一批货物在签订合同后,2014年6月15日前交付150个背柜、130个收银台、185个灯箱。第二批货物在需方于第三季度明确提出需求后 20个日历日内交付150个背柜、150个灯箱。”
其余不变,特此通知。
招标单位:广西区烟草公司贺州市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