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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一男子跨省“进货”卖香烟获刑6年

2015-08-11 yanpk04 1538阅读
象州县男子韦某在广东深圳找工作时,了解到当地售卖的“芙蓉王”“红双喜”等品牌香烟比来宾的售价便宜,发现“商机”的他打起了倒卖香烟的主意。经过一年多的“经营”,他先后贩卖价值近50万元的各类品牌香烟,最终被公安机关查获。8月4日,记者从象州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犯非法经营罪,韦某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他的两名同伙也分别被判刑。

象州县男子韦某在广东深圳找工作时,了解到当地售卖的“芙蓉王”“红双喜”等品牌香烟比来宾的售价便宜,发现“商机”的他打起了倒卖香烟的主意。经过一年多的“经营”,他先后贩卖价值近50万元的各类品牌香烟,最终被公安机关查获。8月4日,记者从象州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犯非法经营罪,韦某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他的两名同伙也分别被判刑。

发现“商机”跨省贩烟

据了解,2012年,家住象州县城的韦某在深圳打工期间发现当地的香烟价格便宜,觉得如果拿回家乡卖肯定能“赚一笔”。嗅到“商机”的他向当地一家卷烟店的老板张某(另案处理)要了名片。

2014年年初,回到象州的韦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张某通过长途客运专线“进货”。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不高,韦某叫亲戚朋友帮忙,通过他们的账户将购烟款转至张某的账上。

期间,钟某明知韦某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仍然利用自己和他人的银行账户帮助韦某转汇购烟款项合计25万余元,还帮助其管理了卷烟销售账本1个月。

同时,经朋友介绍,韦某认识了在深圳打工的柳州籍男子韦某钧。双方约定,由韦某钧帮忙在深圳“进货”,然后通过客车将香烟托运回象州。为此,韦某每次需向韦某钧支付50元劳务费。截至案发时,韦某总共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分别向韦某钧、张某等人汇款46.8万余元用于购买卷烟

三被告当庭认罪获刑

今年2月8日,象州县烟草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从韦某在象州县城的两处香烟存放地点查获“芙蓉王”等品牌卷烟366.2条,从韦某客户韦某阳的住处查获“红双喜”等品牌卷烟25.2条。两天后,象州县公安局民警从一辆深圳牌照的长途客车上查获韦某退还给卖家的“芙蓉王”牌卷烟26条。

经鉴定,被查获的“芙蓉王”“中华”等品牌卷烟为假冒伪劣产品,“红河”“红双喜”等品牌卷烟为真品。被查获的卷烟价值8.5万余元。

6月16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韦某、钟某、韦某钧提起公诉,三被告当庭认罪。

日前,象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韦某犯非法经营罪,且系主犯,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罚金;被告人钟某、韦某钧为从犯,分别获刑1年和4个月,同时被处1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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