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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辽宁一公司被罚四百余万元

2015-08-12 yanpk04 2000阅读
本报讯 (记者 倪泰)近日,记者查阅辽宁省工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辽宁省烟草公司抚顺市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被该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33.4498万元。 2014年6月,辽宁省工商局取得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对该省烟草公司抚顺市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立案调查。

本报讯 (记者 倪泰)近日,记者查阅辽宁省工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辽宁省烟草公司抚顺市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被该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33.4498万元。

2014年6月,辽宁省工商局取得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对该省烟草公司抚顺市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立案调查。

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是抚顺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一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具备从事卷烟批发业务主体资格的企业。由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约束,当地烟草零售商只能从当事人处进货,其经营活动对当事人具有绝对的依赖性。本案的相关市场是抚顺市行政区域内的卷烟批发市场,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内具有独占地位,具有绝对的市场控制力。辽宁省工商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卷烟销量,以一周为周期,根据烟草零售商上期销售情况和当期库存情况,依照销售目标制定当期销售计划,对烟草零售商制定当期“紧俏品牌卷烟投放策略”(以下简称“投放策略”),将紧俏品牌卷烟(以下称“资源烟”)的可订购数量作为资源,与某些特定品牌卷烟(以下称“任务烟”)的订购数量进行捆绑,即将“资源烟”与“任务烟”的可订购数量按比例捆绑销售。烟草零售商要订购“资源烟”,就必须按当事人制定的“投放策略”订购相应数量的“任务烟”,如果不按当事人附加的这种捆绑方式进货,烟草零售商就无法订购到“资源烟”。

在捆绑销售的过程中,当事人客户经理对其管辖片区烟草零售商的订单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投放策略”的烟草零售商进行记录,要求其补货或对其限制投放“资源烟”。同时,当事人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各区域每周“投放策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13年,当事人通过捆绑销售的方式销售卷烟的销售额共计4.334498亿元。

辽宁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以紧俏品牌卷烟的可订购数量为资源,按比例与某些特定品牌卷烟订购数量捆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辽宁省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2013年度)捆绑卷烟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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