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工商局公布了对辽宁省烟草公司抚顺市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33.4498万元罚款。该局认为,当事人以紧俏品牌卷烟的可订购数量为资源,按比例与某些特定品牌卷烟订购数量捆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此案是近两年来工商部门查处的第三件烟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现实中,对一些依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何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规定予以查处、违法所得应不应该予以没收等,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
执法本身是对《反垄断法》最好的宣传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认定、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等角度逐一进行分析,对其举证和论证存在较大的难度
本案对于总结我国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实践经验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尽管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相关市场界定被弱化的可能性,但是,相关市场界定仍是对大多数反垄断案件进行逻辑分析的起点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本案中,执法机关从卷烟的商品特征、功能和用途等因素考虑,因为市场上存在的近似商品很少,结合消费者偏好和消费习惯进行分析,其他近似商品对于卷烟商品不具备可替代性,将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卷烟市场,这样界定是恰当的。
需要思考的是,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是否存在进一步细分的可能,如将卷烟市场细分为畅销品牌卷烟和非畅销品牌卷烟市场,或者卷烟批发市场和卷烟销售市场等。不过,由于烟草专卖制度的存在,本案是否进一步细分卷烟市场,并不会特别影响当事人在抚顺市卷烟批发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事实的认定。
垄断行业经营者在《反垄断法》面前并没有当然豁免权
“垄断行业”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我们通常将“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等受到政府更多产业管制的行业称为“垄断行业”。
垄断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甚至具有垄断状态,由于垄断行业的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和网络经济性,这种市场竞争结构可能是一种合理的垄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垄断行业当然获得了《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资格。
当然,垄断行业存在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可能性,但前提是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仅规定了农业中联合或者协调行为的适用除外制度。因此,尽管垄断行业存在专门对其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但这些与政府产业规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垄断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当然获得了《反垄断法》适用的豁免权,行业主管部门的产业规制行为也并不代表着排除了执法机关在垄断行业的执法权。本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烟草专卖制度让本案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相对简单和容易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滥用行为违法性分析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主体要件要求。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其中,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
我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只能在相应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经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也只能从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由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约束,当地烟草零售商只能从本案当事人处进货,其经营活动对当事人具有绝对的依赖性,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内具有独占地位,具有绝对的市场控制力。因此,工商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认定本案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十分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类似的行为发生在其他行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难度会大很多。如在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奇虎360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中,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就存在诸多争议,原告的举证和论证都存在诸多挑战。
综上,本案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会引导烟草等行业的企业以此为戒,更好地重视、遵守《反垄断法》。对该案的执法本身也是对《反垄断法》最好的宣传。
□案评人 孟雁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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