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连平县法院审理一宗聋哑人盗窃案件,被告人曹某根是聋哑人,3次进出一商场盗窃8条香烟,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3月31日8时04分至16分,曹某根(男,51岁,和平县人)先后5次进出连平县大湖镇某商场,共盗窃5条香烟(4条软装中华品牌328香烟、1条双喜1906品牌香烟);4月4日7时10分至7时19分,曹某根又到该商场进出2次盗窃2条香烟(1条双喜1906品牌香烟、1条双喜品牌世纪金典),7时23分,被告人曹某根第3次进入该商场盗窃香烟时被事主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1条软装中华品牌328香烟。经鉴定,被盗8条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150元。其偷盗行为被该商场的视频监控一一录下。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基于聋哑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对聋哑人作出了特殊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聋哑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同样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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