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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男子屡教不改非法贩卖香烟上万条 被处罚金三十万元获重刑

2015-09-16 曹开发 2141阅读
宁国一男子曾因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两次获刑,面对两次深刻的教训,男子似乎不以为意,为了发财致富,男子再次踏上非法贩卖香烟的道路。然而,天网恢恢,上万条香烟还未卖出,该名男子就再被抓获。

宁国一男子曾因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两次获刑,面对两次深刻的教训,男子似乎不以为意,为了发财致富,男子再次踏上非法贩卖香烟的道路。然而,天网恢恢,上万条香烟还未卖出,该名男子就再被抓获。

王某于2003年、2008年分别因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刑,2013年8月释放。虽两次入狱,但王某并未就此“收手”,出狱未满两月,王某又干起非法的勾当。2013年11月左右,王某与黄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珠海市、福建省等地购进卷烟,并聘请他人为其帮忙接货、发货。随后,王某与黄某租用一间商铺,名义上是经营衣服和其他商品,而实际上是以该商铺为据点,分别通过直接贩卖或者微信渠道将卷烟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

2014年8月20日晚,在租用的商铺内,正在进行交易的王某被警方抓获,并当场查获“为人民服务”、“中华”等各类卷烟45.2条。2014年8 月21日晚,警方又在王某租用的四件仓库内,查获王某还未卖出的“中华”等百余品牌香烟共计12903条,价值人民币176.138571万元。

宁国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其他量刑情节,宁国市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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