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天门的韩某驾车途经二广高速襄荆段时,车上的580条“芙蓉王”卷烟被荆门公安机关查获。虽然烟是真品,但韩某未取得烟草专卖的相关证件,近日被东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被查卷烟予以没收。
今年40岁的韩某住荆门城区,系个体户。韩某听一跑货车的老乡说,到河南邓州、南阳去收烟,贩到宜昌的枝城卖,可以赚钱,韩某觉得这是个商机。案发前一天,韩某带着12万多元,独自一人驾车到南阳,在街上卖烟的店子,一家家的收“芙蓉王”卷烟。一天下来,韩某收了580条。随后,他按50条烟一包进行打包,准备直接运到枝城售卖,结果途经荆门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卷烟价值14.5万元。
据韩某交代,这些烟是他按每条216.5元的价格收购的,打算220元卖出。如果没被查获,这一趟,他能赚2000余元。
经查,2015年6月至8月,韩某先后三次无证经营卷烟共计930条,总价值22.2万余元。
东宝法院审理认为,韩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朱琳 通讯员东萱 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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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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